887700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员2017年09月01日 10:07 浏览次数:

东农研字〔2017〕11号

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公司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被我司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新生入学时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司)。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持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申请推迟入学。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研究生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员工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博士研究生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第四条研究生须在学校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须事先向所属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可按相关政策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研究生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具体按学校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对于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六条研究生在课程结束后进行中期考核,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全面考核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科研能力以及培养潜力等,具体按学校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规定执行,中期考核结果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修满33学分,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修满16学分。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所修学分根据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执行。如所修学分没有达到上述规定,不允许申请学位;提前攻读博士的研究生,一般不允许申请硕士学位。

第八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需重修。同时,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题卡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7.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6.有其他作弊行为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三)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九条对员工的处理、处分程序、处分期限、处分决定、处分告知书的内容、告知及送达方式、受处分员工申诉的时限及程序、处罚解除等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员工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员工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员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校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按旷课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研究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研究生考勤与请假管理按照学校研究生考勤与请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转学科(专业)、转学与转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研究生入学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科(专业),但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研究生录取的有关政策,一般限定在一级学科领域内,且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学科(专业)一次:

(一)研究生发生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过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学科(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学科(专业)学习;

(二)因所属学科(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等特殊情况,无法在原学科(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确因特殊情况并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司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指导教师,因指导教师人事调动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指导时,方可申请转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转指导教师一般应在同一学科(专业)内进行。

第五章学制、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实行弹性学制,放宽修业年限。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的研究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基本修业年限: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为2年,其中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3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3年;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3年;博士研究生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4年;本硕博连读及生物科学(理科实验班)研究生8年(动物医学类9年)。

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为4年,其中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5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7年;本硕博连读及生物科学(理科实验班)研究生11年(动物医学类12年)。

第十九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须填写《887700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一般以半年或1年为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所参保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填写《887700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后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二条新生和在校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六章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

第二十三条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获得规定学分且成绩优异,完成了学位论文,在本学科领域发表高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研究论文的,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上报研究生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进行学位申请。

第二十四条未能按时完成课程学习或学位论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延期学习过程中费用自理。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硕士研究生超过两门学位课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课考核一门不及格;

(二)研究生超过在校学习最长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不服从导师科学、合理的科研安排,致使导师无法履行指导职责者;或学习、科研及实验动手能力较差,不能继续培养者;

(五)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一)至(八)项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指导教师确认,研究生所属学院提交书面处理意见,研究生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提交董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申请退学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退学员工,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申请表,经指导教师、所属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员工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学位论文审查未通过或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再次向学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答辩日期填写。对于达到最长修业年限(6年),但不能获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如符合学校单独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相关规定,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授予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再次向学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授予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或延长学习期限后仍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对学习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集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给予相应变更,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集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员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章定向就业的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定向就业研究生在校期间按学校规定管理,其福利待遇按定向协议书办理。

定向就业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出国或者继续深造者,须定向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定向就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退学或其他学籍处理,由学校通知定向单位。

第四十一条定向就业研究生,毕业后一律按协议派遣至定向单位工作,由学校将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学籍档案寄给定向单位。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学籍的研究生。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887700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东农研字〔2015〕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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