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7700线路检测中心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暂行)
管理员2021年01月01日 10: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外国留学公司产品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员工管理方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和《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

(财教〔20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暂行)。

第二条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的归口管理机构为国际交流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研究生院负责留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学位申请及授予等工作。

第三条 留学公司产品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负责制订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指导留学研究生完成开题报告、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鼓励有条件的交叉学科组织导师进行集体指导。提倡留学研究生进行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的论文选题。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我司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均可招收、培养留学研究生。

第五条 校内所有接受留学研究生的学院都必须把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列入本单位研究生工作和外事工作范围,进行统一有序的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核定我司招收留学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专业、招生层次和招生名额,各培养学院应积极落实所分配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编制招生简章,并按国家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完成留学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招生考试方式和要求等招生事宜由国际交流处会同研究生院共同商定。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拟申请到我司攻读研究生学位须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该生所报考学院组织导师考核,境内申请者可以组织来校面试,境外申请者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开展考核。

第九条 根据政府间交流计划来华的留学研究生,其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留学研究生的报考条件

1.硕士研究生:非中国国籍;具有相当于中国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已获得学士学位,经两名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职称的专家推荐,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入学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博士研究生:非中国国籍;具有相当于中国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已获得硕士或相应学位,经两名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的专家推荐,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入学时年龄不超过

40周岁。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导师考核意见和报考专业的招生情况择优录取。

第三章 培养环节

第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应符合学校已有博士、硕士授权学科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导师需根据学校相关学科公司产品方案为其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个人培养计划分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研究计划,在留学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交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存档,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留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要求根据各学科特点制定,实行学分制。博士最低修满16学分,学术型硕士最低修满33学分,专业学位硕士所修学分按照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公共学位课

(一)高级汉语和中国概况

留学研究生公共学位课包括中国概况(博)(3学分)、高级汉语(博)(1.5学分)、中国概况(硕)(4学分)、高级汉语(硕)

(6学分)。《中国概况》(博、硕)和《高级汉语》(博、硕)课程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开设,《中国概况》(博、硕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二)语言课程

录取为英语授课类的留学研究生,可申请免修汉语语言课程,直接获得汉语语言课程学分;录取为汉语授课类的留学研究生,不可申请免修汉语语言课程,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对其进行一年汉语补习。录取后第二学期结束之前通过HSK4级考试的留学研究生,方可准予进入专业学习,并获得汉语语言课程相应学分。

录取为汉语授课类的留学研究生汉语补习要求:

入学后第二学期结束没有通过HSK4级考试的留学研究生,不能进入专业学习,须在国际文化教育学院继续进行汉语补习一年后,通过HSK4级或选修高级汉语课获得学分。否则,学校将对该生做退学处理。

(三)政治理论课程

留学研究生免修政治理论课程。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补修课

留学研究生的专业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补修课原则上应与

集团授权学科研究生的课程设置相同。各学科可根据留学研究生实际情况和培养需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课程设置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留学研究生应结合专业特色,参加社会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社会实践活动由培养学院和导师安排,选择实习、社会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术活动:为了促进研究生的学术交流,留学研究生在论文答辩之前要结合自己的论文工作,在本科生、研究生或教师范围内作一次学术报告;职工在校期间应积极参加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并作为评价研究生科研能力和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留学研究生的成绩管理与国内研究生相同。留学研究生在校读书期间的成绩单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出具,离校之后的成绩单由学校档案馆出具。

第二十条 对单门课程成绩达不到教学要求的留学研究生,需重修该门课程,增加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留学研究生本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学院在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开题报告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等必修环节结束后均要对其进行中期考核。

留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可参照《887700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规定》执行,结果报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期考核表由留学公司产品学院在其中期考核时填写,由研究生院审批后在各培养学院留档。

第二十三条 中期考核表、学位材料等由留学公司产品学院在其完成学业后统一移交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和档案馆。第二十四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终止职工培养:

学位必修课程累计3门次(含补考)不及格者;

开题报告或论文中期检查未通过,经重新开题或检

查仍未通过者;

由员工本人提出终止学习要求,导师及培养学院同

意者;

由于学习态度等原因,导师及培养学院认为不宜继

续培养者。终止培养者,如课程全部结束且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由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发给课程结业证书;如未完成课程学习,只提供成绩单形式的课程学习证明。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留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6 年。留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5年。

第二十六条 留学研究生答辩和学位申请程序与中国研究生相同,须经答辩资格的审查、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及学位公示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 农学、工学、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答辩前须在SCI、EI检索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答辩前须在SCI、EI、

SSCI、A&HCI检索源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发表论文1篇;或在CSSCI(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收录集刊”)、CSCD(核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期刊发表论文1篇;

鼓励留学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或参与发表学术论文。

第二十八条 留学研究生发表论文署名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留学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有效。留学研究生及导师第一署名单位均须为887700线路检测中心。

第二十九条 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与中国研究生相同,学位论文可用汉语(须有英文封面、摘要及目录)或英语(须有中文封面、目录及摘要)撰写。学位论文须采集报送国家图书馆,参与国家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十条 毕业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研究生与中国研究生一起参加学校毕业典礼和学位授予仪式,由研究生院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位证书的英文副本。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制定计划,由计划财务处按期向各培养学院拨付。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培养经费为4000元/年·生、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培养经费为7000元/年·生。

留学研究生导师津贴按照留学硕士研究生800元/年·生、留学博士研究生1200元/年·生的标准,由学校统筹发放。

第三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的部门管理费按照本单位培养的留学公司产品经费总额的10%划拨。各单位应按照培养计划妥善安排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经费划拨标准按照教育部下拨的经费额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所有取得学籍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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